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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占用到鄰居土地


李OO 發問於 2013-02-27 | 台北 | 服務業

Q: 小弟姓李,現在居住在萬華的老舊社區,一二樓的鐵皮加蓋的房子地坪大約10坪,從我國小時候家人跟房東租,到我讀國中時候家人才跟房東買地上建物所有權,一直住到現在,大約快30年了,土地當時也不知道是誰的,直到近幾年龍山寺派人來收地租,才知道是龍山寺的地,房子右邊幾個鄰居也是相同情形,但房子左邊是私人土地,前幾年也被建商收購了,建商去年來一次了,單純告知我們占用到他們的土地,也請公所來鑑界了大約占了2坪左右,不過房子是梯形的,占用到土地的部分是交界處也是廁所與廚房,及樓上走道,假設要拆屋還地的話,家裡根本也不能住了,請問這該如處理呢?可以跟建商要求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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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b937570f53="李 先生/小姐"]小弟姓李,現在居住在萬華的老舊社區,一二樓的鐵皮加蓋的房子地坪大約10坪,從我國小時候家人跟房東租,到我讀國中時候家人才跟房東買地上建物所有權,一直住到現在,大約快30年了,土地當時也不知道是誰的,直到近幾年龍山寺派人來收地租,才知道是龍山寺的地,房子右邊幾個鄰居也是相同情形,但房子左邊是私人土地,前幾年也被建商收購了,建商去年來一次了,單純告知我們占用到他們的土地,也請公所來鑑界了大約占了2坪左右,不過房子是梯形的,占用到土地的部分是交界處也是廁所與廚房,及樓上走道,假設要拆屋還地的話,家裡根本也不能住了,請問這該如處理呢?可以跟建商要求補償嗎?[/quote:b937570f53]
您好:
一、這種越界建築的案例,社會上很常見;建商不見得一定可以要求拆除,其間法律關係當屬複雜,應依實際情形判斷。
二、民法有關越界建築的規定如下,請參考:民洲第 796 條規定: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
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
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民法第 796-1 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三、參考上述條文,可知鄰地所有人是否一定可以請求拆除?並非一定。另外,有可能有價購土地的問題,或是有支付鄰地補償的問題,因此,還是要依據實際的狀況,來判斷適用上述法條。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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