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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


妮O 發問於 2013-02-25 | 台北 | 服務業

Q: 於十月底時,當時我已懷孕三個 月,小巷中兩側是捷運出口,當時號燈標誌為「閃黃燈」,我騎著機車當時時速約為三十公里,但當天下雨視線不佳,沒有看到前方的路人因此撞上滑向前方,我自己的車頭、側車與手腳有擦傷,對方則有肋骨斷裂,分別送往醫院~隔天去探望對方時,對方與家人因我是孕婦所以覺得雙方都平安就好,不會跟我們拿錢之類的…但我們也很有誠意的回應是我們撞到在能力範圍內我們還是會儘量賠償,那一直也都有維持與對方聯繫,也都說有需要的話記得聯絡我們,那在事發二個月後對方主動撥電話說醫療的部分,我們也馬上聯絡保險公司賠償,隨後二個星期對方又撥電話來說因為要靜養三個月沒辦法工作希望我們做些補償,但開價了35萬,我們有心賠償但家裡實在無法拿出這麼多,所以跟對方協商賠償他三個月的薪水4*3=12萬月,但對方後來堅持沒有35萬不和解,於過年後向警局提出刑事訴訟-過失傷害,我們也回警局做筆錄,警方說對方也是說車禍當時沒有看到我的來車,現在在等法院的傳票,想請問法院大概會這麼判定,而我們也很有心要處理,現在只是因為最後的金額談不攏,所以提告~我們只想趕快把事情好好的處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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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通常這種案件,以和解為最大目標。
但若確實無法達成合理的合理金額,而未能和解,則要分刑事責任部分及民事責任部分處理:
刑事部分,過失傷害罪應儘量求取緩刑機會。
民事部分,對方若要請求損害賠償,則對方應舉證損害金額;您則可以依照當時情狀,請法院判斷對方是否「與有過失」,也就是說,若對方也有過失,則將僅能按過失比例請求賠償,不能要求全部賠償。
另外,因為您也有受到傷害,若對方也有過失,對方亦有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您應注意六個月之告訴期間。
以上供您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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