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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網路買賣契約


葉OO 發問於 2013-02-20 | 台中 | 服務業

Q: 請問像是露天拍賣的網路契約據不據有法律效益的存在
大約是2/7的時候我像網路拍賣的賣家購買了一樣東西
協議於2/18面交 並在2/7當天先付訂金
之後有多次與他聯絡確定日期與金額還有他本人會不會到場
於2/18到了現場之後苦等4小時以及對方不接電話
最後以不再現場 以及他只是代為販售 原本的賣家不賣為由 取消我與他的交易
在民法上是否違反契約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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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14b4b35e63="葉 先生/小姐"]請問像是露天拍賣的網路契約據不據有法律效益的存在
大約是2/7的時候我像網路拍賣的賣家購買了一樣東西
協議於2/18面交 並在2/7當天先付訂金
之後有多次與他聯絡確定日期與金額還有他本人會不會到場
於2/18到了現場之後苦等4小時以及對方不接電話
最後以不再現場 以及他只是代為販售 原本的賣家不賣為由 取消我與他的交易
在民法上是否違反契約的條例?[/quote:14b4b35e63]

您好:

一、首先,買賣契約也可以用口頭約定成立,所以網路拍賣的交易應該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況且,依照您的描述,賣家已經收下您的定金,而根據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所以您和賣家之間的買賣契約,在法律上應該是有效的。

二、其次,買賣契約成立之後,除非有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特殊原因,不然原則上是不能單方面任意解除契約的。同樣的道理,網拍的交易也是不能隨便取消的,原則上必須要由雙方同意才能取消,片面取消是不生效力的。

三、至於賣家主張,他只是代為販售,原本的賣家不賣了,所以他要取消交易,原則上,這種理由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因為他既然和你訂定買賣契約,就有義務要去取得該項商品來賣給妳,如果他無法取得,原則上就是違約了,依照民法第226條規定,他應該要對你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供您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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