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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的程序問題


蘿O 發問於 2013-02-18 | 台北 |

Q: 大律師您好:

敝人的家人在下班途中因為斑馬線雨天濕滑而摔車,想要請求國賠。

已經依照國賠法的書面先行把相關的文件都給市政府了。

不過市政府回覆的文件決議是:不理賠。

想請教律師我們在收到這個文件之後,要多久的期間之內,提出民事訴訟才不會錯過時

效,謝謝。



敬祝 順心愉快



蘿絲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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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1復有規定。再按「對於侵權行為,提起國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本院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三四號、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三八號判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7號民事判決理由可資參照。斯此,依據前揭條文,請求權人主觀上實際知悉其所受損害是肇因於公務員違法有責之公權力行為,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公共設施,及賠償義務人時,賠償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縱請求權人主觀並不知悉前情,惟客觀上損害發生時起已逾5年者,亦同。

二、經查,揆諸 台端意旨, 台端係主張市政府設置或管理斑馬線有欠缺,致家人在下班途中因為斑馬線雨天濕滑而摔車,請求國家賠償,則依據前揭說明, 台端因於主觀上實際知悉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公共設施之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國家賠償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而前該消滅時效,縱 台端主觀上不知悉前情,亦因客觀上損害發生時起已逾5年而致國家賠償請求權消滅。

三、末按「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本文另有規定。是以,(1)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2)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3)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等人民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程序沒有結果時,即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經查,依據 台端意旨,賠償義務機關(即市政府)業已「不理賠」拒絕台端等國家賠償之請求,則台端於收受前該拒絕賠償之通知後,即可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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