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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單、商品與退貨


鄭OO 發問於 2013-01-24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們單位先前和某公司洽詢購買電腦設備
對方有寄報價單過來並經由我們主管簽章回覆
但在收到貨物時,發現和預期有些不同
請問是否可以辦理退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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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收貨後,發現物品與雙方當初所約定之品質不符者,最簡單的方法,當然是通知並要求對方立即換貨。但如果對方不願意換貨的話,可能就得考慮是否民法瑕疵擔保的相關規定(同時也可以參考民法第227條有關不完全給付的規定),要求減少價金,瑕疵嚴重者,甚至也可以主張解除契約,同時退貨還款。
不過,要作這樣的主張時,應先確認當時雙方所約定的品質,是否已經記載於報價單或其他書面之上?以便將來若是對方不願解約退款而涉訟時,貴公司可以依法舉證證是對方沒有依照雙方的約定出貨,而不是 貴公司單方所「預期」與對方的認知有所不同。


參考法條:
民法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 360 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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