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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疑問?


甯 發問於 2013-01-12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我是某家百貨公司人資部門的員工-NING,想請教您有關個資法的問題,
基於人事管理,凡新進專櫃人員都需填寫人事資料表,所以蒐集專櫃人員資
料的行為係屬法律所規範特定目的範圍內,故不需另填寫個資書面同意晝.對嗎?
那個資法第8條法定告知義務是否一定要做呢?

另外針對專櫃人員的人事資料表項目內容中,其中有一項資料是請專櫃人員填寫
緊急聯絡人的姓名及聯絡電話,目的是為了保障專櫃人員的相關權益,如:當專櫃人
員發生緊急狀況時,可聯繫處理及協助的家人或朋友。請問是否須取得這位緊急
聯絡人個資書面同意呢?又是否須向其表達法定告知義務呢?

以上疑問煩請解惑,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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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原則上不需要另填書面同意書,但除了特定目的之外,還應注意蒐集資料之類別與目的之間有合理之關聯。
有關告知義務部分,對公司員工人事資料之蒐集,應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項第5款: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原則上得免為告知。

有關緊急聯絡人之資料,因非屬當事人(緊急聯絡人)直接提供,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之規定,應於"第一次利用"時告知取得來源及內容,也就是第一次進行緊急聯絡時告知即可,不需緊急聯絡人的書面同意,但應注意不得蒐集超出緊急連絡用途所需之資料。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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