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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數


鍾OO 發問於 2012-12-27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勞基法第三十六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請問例假一定要固定星期幾嗎?
假設星期一到星期日*2週共14天,請勞工第一個星期一及第二個星期日休假餘工作,
等於休前後二天中間連續上12天是否合乎法令?也是等同七天內有休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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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工作七日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具有強制性質,除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繼續工作之必要,雇主得停止勞工之例假日(但該停止例假日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否則雇主及應給予勞工連續24小時之休息時間。至於應以固定星期幾作為例假,並無特別規範,原則上勞資雙方合意即可。

二、至於勞工安排例假日,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但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惟例假日經更動後,如連續工作逾七日以上時,對於從事具有危險性工作之勞工,雇主須考慮其體能之適應及安全(內政部民國75年5月17日(75)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參照)。

三、又勞動基準法第36條之規定,於85年勞動基準法修正增訂第30條之1後有所調整,該條文為四週變形工時之規定,在四週變形工時中,例假日的給予得以兩週為單位,只要在兩週內給足兩日之例假即可,不受原先每七日至少休息一日之規定限制(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3款參照),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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