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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遭查封應如何主張權義自保


陳OO 發問於 2005-11-05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於88年朋友購買一輛機車因為要分期付款請我與另一位友人擔任保人向機車投保公司投保.並簽據本票一張.爾後購買機車這位友人卻沒有再繳交機車期款.於是機車保險公司90年委任帳務公司追討.要我支付尾款13000元.因同時有2位保人於是我與投保公司協商願意付擔一半的金額6500元.因本票上同時有當事人與另一位保證人的簽名於是正本不能歸還給我只能另開收據與本票影本給我.93年機車保險公司又委任另一家法律事務所寄一張查封通知.於是我將之前處裡!後的收據傳真給法律事務所執行人員.當時執行人員電話告知沒有問題
那知道94年10月這家法律事務所直接會同書記官查封我的房屋.請問現在我如何處理房屋查封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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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來文所敘,似乎債權人當初有免除您部分債權之意思,惟您僅提到收據,故無法確認該收據是否足以證明「免除」之意思。然既然您對於執行程序有疑問,可向法院用書狀聲明異議,或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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