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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關於公寓大廈管理的問題


pOOOO 發問於 2006-09-26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管委會的正副主委自行決議「社區內的空戶其管理費打7折」
而空戶認定是以水電收據為基準
但此項決議並沒有記載於社區公約中
請問正副主委這樣的決議是否合法?
(此決議並無正式會議紀錄,也無公告給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
而住戶是否能以社區公約中並無記載,反對此項決議呢?


感謝回覆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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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penny:您好!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除有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者外,由公共基金支付或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可知規約未規定時則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始得定其負擔比例,如僅主委,副主委決議,除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授權,否則似與上開規定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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