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想請問,公司為有限公司。負責人跟股東只有和連帶保證人都是同一人(獨資),有辦法做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切割嗎?或是用信託方式??
律師
A:
貴公司為有限公司,與負責人分別具有獨立之法人格,是以個人所有之財產歸屬於個人、登記為公司所有之財產歸屬於公司。舉例而言,負責人銀行帳戶內的金錢,所有權歸屬於個人;公司銀行帳戶內的金錢,則歸屬於公司。
本件中,原則上有限公司負責人僅就其出資額負有限責任,故貴公司之財產若無法清償對外債務,負責人不須再出資償還。然而,貴公司之負責人同時兼具連帶保證身份,則負責人之個人財產在公司無法完全清償對外債務之前提下,其個人財產仍可能被執行。您來信所提之將負責人財產信託方式,確實在一時可免除遭強制執行之風險。然而債權人得以利害關係人身份代位終止信託契約、請求返還財產,讓財產回到負責人名下再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