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您好:個人投資的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將盡十年。公司從未依照公司法228、229、230條辦理召開股東常會及提報財務報表於各股東。針對此問題發了存證信函,也沒有得到公司的回應。如此股東為了解公司財務,應如何自力救濟及維護權益。謝謝各位律師的費心,在此感恩不盡。
你好我想請問,公司為有限公司。負責人跟股東只有和連帶保證人都是同一人(獨資),有辦法做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切割嗎?或是用信託方式??
律師您好欲請教,若公司為了彌補虧損,經營者招開董事會直接決議要進行辦理減資,請問一定要招開股東會決議嗎? 召開股東會請問全部的股東都要到期嗎? 或者主要的股東出席比例就可以呢? 還是說若真的因為公司經營財務有困窘,可利用減資再增資來改善現況,請問董事長有無權利就直接決定進行減資?...
您好公司解散並無清算,似乎有欠稅。九年後國稅寄件,請問要如何辦理清算? 是否會有其他問題,還是繳完稅款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