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律師您好:
個人投資的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將盡十年。公司從未依照公司法228、229、230條辦理召開股東常會及提報財務報表於各股東。針對此問題發了存證信函,也沒有得到公司的回應。如此股東為了解公司財務,應如何自力救濟及維護權益。
謝謝各位律師的費心,在此感恩不盡。
律師
A:
壹、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召集之通知採「發信主義」,即以召集之通知書交給郵局寄出為準,受通知人是否收到、何時收信,並不影響股東會召集之效力。宜請您先確認:是否因未收到開會通知,而誤認公司未召開股東會。
貳、如公司確實未曾召開股東會,為查明公司財務狀況,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法院聲請「檢查人」,以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
參、董事會具有將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公司之義務,股東亦得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違反者,股東可以向金管會舉發,代表公司之董事將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肆、股東得請求監察人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檢查財務狀況並查核簿冊文件。監察人違反前揭義務者,股東亦可以向經濟部舉發,監察人將被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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