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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並無清算,九年後國稅寄件,請問要如何處理清算?


Anonymous 發問於 2012-02-23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公司解散並無清算,似乎有欠稅。
九年後國稅寄件,請問要如何辦理清算? 是否會有其他問題,還是繳完稅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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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禹

律師

A:  一、法定清算之義務:
原則上,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則以董事為清算人。倘 台端為法定清算人,則應 進行清算程序。
二、清算之程序:
(一)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為就任之聲報。就任後,應造具公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應負責處理公司債權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配剩餘財產、處理公司稅務問題(辦理當期決算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另應催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
(二)清算完結時,應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全體股東會承認,並向法院為清算完結之聲報。法院如認清算程序合法,會以函文準予備查,公司清算程序即告完結。
三、未清算之可能問題:
公司清算期間如果營利事業欠稅稅額在新台幣200萬以上者,清算人有遭限制出境之虞,應請 台端一併考慮此等風險。
四、注意時效規定:
台端提及9年後國稅局寄件通知繳稅。然而已依法申報之稅捐,其核課時間、徵收時間原則上僅為五年,台端宜先查詢各筆稅捐是否已罹於時效,已提出時效抗辯。
五、是否僅繳完稅而步算清算:
(一)實務上部分清算人選擇繳稅而不進行清算。但繳交欠稅款項僅係治標不治本之作法,未清算仍有損害賠償之虞。
(二)倘公司資產不足以清腸欠稅金額,因為清算後未獲得分配欠稅得予註銷,得以免除公司剩餘稅款。倘 台端認為有實益,可考慮委託律師、會計師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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