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請問律師 上述條文所謂的第三人是指何意思 謝謝您協助
A:
[quote:3b46956925="李"]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請問律師 上述條文所謂的第三人是指何意思 謝謝您協助[/quote:3b46956925]
您好:
在強制執行之這個程序,若債權人為第一人稱,債務人為第二人稱;則其他人,均屬於第三人。也就是說,如果債權人執行到不是債務人的財產,就是執行到無辜第三人的財產,所以法律允許第三人,提出訴訟主張權利,這就是第三人異議之訴的意思。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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