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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算誘拐未成年少女?


莊OO 發問於 2006-09-24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想請問你一個問題,我男生19歲,我女朋友剛滿16歲沒多久。
我跟我女友有發生性行為,我們2人都是自願的。
前幾天,被女方的父親知道,他父親說要告我。
請問,我這樣犯了哪些罪?
謝謝您的回答

瀏覽人數:2431
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莊先生:您好!
1.女友已滿16歲,兩人自願發生性行為,如無和誘女友脫離家庭,刑法上尚無處罰之相關規定.
2.但如女友在滿16歲以前曾與您發生性關係,則屬於刑法227條第三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為性交之準強制性交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女方父親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一項之規定,可以在發現後六個月內獨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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