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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侵佔該如何做好?


sOOOO 發問於 2006-09-22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和我同事被之前公司控告侵占,而我倆當時在公司是擔任櫃檯出納員一職
他們的證據是有一個月的資料顯示我們有侵佔之嫌
但我們不但認錯,而且還全數坦承我們侵占了至少六個月左右,平均每人一月一萬元左右


我們自知犯錯,一直道歉說願意全數償還,絕對有意和解
結果他們不相信,還私下軟禁過我們兩個小女生
揚言要我們一人賠償25萬元
我們不是不願意,而是根本賠不出來!
結果他們就說絕對告我們告到坐牢


後來有開庭一次,檢查官是說希望我們和解
但前公司又跟我們開出30萬的價碼,因為他們說有律師費,最重要的是所謂的精神賠償
我們是想說我們的確是有造成他們的困擾,因此願意一人賠出10萬元,但是他們也不願意


後來又開一次庭,那個檢查官好像是有點同情我們吧!
畢竟他們的證據是只有一個月,我們卻承認有六個月
而且那個律師竟然說我們一開始就無意和解,說什麼如果一開始願意拿出個8、10萬的也許公司會體諒
但事實並非如此呀!我們有一直求他們,只是他們不接受我們的價錢而已
那檢查官還是說希望我們能和解,要不然這個案子就是一直這樣開下去而已
我想請問律師,接下來我們兩個該怎麼做呢~
                   

           手足無措的sammi
麻煩您回覆我的問題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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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sammi:您好!
1.檢察官希望您們和解是因為您們誠實,希望透過和解解決雙方的問題.
2.另外,他也可以因為您們和解,可以緩起訴或在聲請簡易處刑時可以徵求您們同意願受科刑或緩刑之範圍內向法庭求刑。法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及第451-1條之規定,須在檢察官求刑之範圍內宣告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單獨罰金之刑,或宣告緩刑之處分,這樣對您們比較有利。
3.對方如果藉機需索您們無力負擔的金額,您們可以把雙方的條件告訴檢察官,使他知道和解不成是對方無理要求之故,而不要求您們一定非和解不可,只要您們已有悔意,他還是可以請求法院從輕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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