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因為個人租賃店面最近天花板等多處漏水嚴重,下雨天尤其嚴重~ 漏水處也影響到內部用餐區域,
已在1年內,多次告知房東~ 房東每次都看看,卻都不處理~ 最近已協同當初處理的仲介確認該店面情況,已寄出存證信函,已過2個星期,也不見房東有任何動作~ 請問我可以按照存證信函內容,7日後自動解約~ 那後續該如何要求賠償? 等等程序~ 或有哪些會有相關可能的法律問題呢?
律師
A:
您好:
租賃關係不會因為你寄出存證信函後,在一定時間「自動解約」,必須由您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催告後,才有可能發生合法「終止」契約的效力。
您可以參考下列法條,重新發出存證信函,並將法條內容引作存證信函的一部分,訂出一定期限要求出租人加以修繕,等到時間經過,若對方仍無回應,再發一次存證信函表示依照上開條文規定把契約終止掉。否則,在此之前,雙方都仍有履行租賃契約的義務,也就是不管對方如何違約,你都還是有給付租金的義務,最多也只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在對方修繕之前,拒絕給付租金),但契約仍然有效存在。
所以,如果您無意繼續承租,最好還是考慮依照上開法律規定終止契約,此後,如果您因為對方遲遲未履行上開法條所規定的修繕義務,致使你發生任何損害,你可以考慮聲請調解,或逕向法院訴請對方賠償損害。
林達傑律師
參考法條:
民法第 430 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quote="徐先生"]您好:
因為個人租賃店面最近天花板等多處漏水嚴重,下雨天尤其嚴重~ 漏水處也影響到內部用餐區域,
已在1年內,多次告知房東~ 房東每次都看看,卻都不處理~ 最近已協同當初處理的仲介確認該店面情況,已寄出存證信函,已過2個星期,也不見房東有任何動作~ 請問我可以按照存證信函內容,7日後自動解約~ 那後續該如何要求賠償? 等等程序~ 或有哪些會有相關可能的法律問題呢?[/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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