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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競業禁止一問?


COO 發問於 2005-11-02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我是一家資訊公司的工程師,最近公司裏人員流動甚大!
所以公司提了一張競業禁止的切結書給員工簽章!
但對裡面有一條不是很認同------
4.2
「本人承諾自離職日起兩年內,未經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在台.港.大陸地區,從事或經營與公司產品競爭之相同或類似之行業,或以各種名義擔任與在本公司任職期間所負責之有關工作,包括但不限於擔任或兼任其他公司或組織之董事.監察人.顧問.經理人或以人力派遣公司名義擔任其他類似之職務或工作以從事與本公司利益衝突的競爭行為。」

在我的認知是....這剝奪了我們的工作權!
因我們屬開發設計!(小小的工程師)
累積了幾年工作經驗...
卻在這離職後不能繼續從事相關行業!
而這行業並不會有所謂的智財權糾紛...
因為產品都是無原創性...
屬客製品較多!(OEM)
我們只是代工生產而已!
我的「競業禁止」觀念是...可以在相關產業工作..但不得洩漏前任公司的相關商業機密!
不知是否為這樣?
請解疑!TH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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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所詢問題中之約定條款限制勞工離職後不得競業行為之期間為二年,在時間可能過長而不合理限制勞工工作權之嫌,另限制事項包含太過廣泛,同樣有過度限制之嫌,因此,對於此條款內容應尚有討論斟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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