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公司因向土木包工業者承作怪手作業,收到部份現金及一張支票(100年8月31到期),但因土木包工業者無法如期付款,故要我們不要將支票轉入銀行,在今年101年5月收到部份現金款,想請問有關債權時效問題?是不是到101年8月31日未給付,就因時效而消滅?
A: 支票票款的請求權是1年,所以建議你仍然應將票據提示。另外工程款部分的時效是2年,這二個權利的時效分別進行,但是其實是基於工程款而來,所以如果業者不付款,建議你可以直接請求給付工程款,並以票據作為證明,如業者有清償部分款項,或許可以在法院達成分期清償,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的和解方案,以保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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