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廠商101/5月積欠我公司一筆貨款,另外我公司與廠商有一長期契約,須每月中付款,請問我公司可以發存證信函,主張廠商再給付貨款前,我公司要行使自101/6月起之抵銷權,截至廠商清償完畢;還是要每個月都發存證信函主張抵銷呢?懇請解惑,多謝。
A:
您好:
民法第334條第1項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
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因雙方貨款皆屬金錢債務,種類相同。因此,屆清償期的可以主張抵銷。貴司每個月都發函最可以避免爭議。若有成本考量,亦可以發一次存證信函通知對方將每個月行使抵銷權直至清償完畢之意思,而不每個月都發函,如此已可達存證之目的,但應注意抵銷之效力仍要在各個清償期才能發生。此外,建議之後的月份,至少仍要由雙方會計互相確認抵銷的數額及尚未清償之債務數額,以免爭議。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