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教律師:
如甲和乙為丙之子女,丙原有一土地蓋房屋出租,於建造時設定甲和乙為起造人並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二人各分持二分之一房屋所有權,現丙欲將房屋收回,告知甲和乙自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以利過戶於丙名下之事宜,但甲不服丙每年都將部分租金匯入乙之帳戶,甲一毛錢都未得。丙告知甲如不辦理印鑑證明也可提出訴訟討回房屋。
請問:
1. 房屋已登記在甲名下,丙真的可以請律師打官司就拿回房屋所有權嗎?
2.如甲不想辦理印鑑證明過戶,丙有其它法律請求途徑可行使而拿回房屋所有權嗎?
3.因租屋之契約未得甲之同意,甲可以以租屋契約效力未定之理由請求行使侵權行為及聲明假處分和假扣
押並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權請求返還租金(以不當得利之理由)嗎?
煩請律師惠予解答,謝謝!
A:
1. 房屋已登記在甲名下,丙真的可以請律師打官司就拿回房屋所有權嗎?
若丙能證明自己是真正所有權人,例如主張是借名登記並舉證成功,是有這種可能性存在的。
2.如甲不想辦理印鑑證明過戶,丙有其它法律請求途徑可行使而拿回房屋所有權嗎?
有。
3.因租屋之契約未得甲之同意,甲可以以租屋契約效力未定之理由請求行使侵權行為及聲明假處分和假扣押並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權請求返還租金(以不當得利之理由)嗎?
租約簽署雙方是何人?租金誰收走的?您敘述的內容不足,難以回答。
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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