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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2審,證據清單


陳 發問於 2012-05-17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歷經民事1審,雙方均提出上訴

現在2審準備程序結束,法官要求雙方要在下次開庭時提出證據清單。

大概知道,證據就是原審所提出的書證、人證

但是法官所說的「清單」該怎麼用準備狀表示呢?

感謝大律師的回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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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606828ebca="陳"]歷經民事1審,雙方均提出上訴

現在2審準備程序結束,法官要求雙方要在下次開庭時提出證據清單。

大概知道,證據就是原審所提出的書證、人證

但是法官所說的「清單」該怎麼用準備狀表示呢?

感謝大律師的回履,謝謝。[/quote:606828ebca]
您好:
一、一般說來,準備程序在整理或調查證據,不太會在準備程序之後在提出證據調查或是清單。
二、假若確實準備程序序結束,進入最後言論辯論程序;庭期前提出準備清單,原則上沒有固定的格式,只要能表示出人證、書證、或物證即可。
三、例如若您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在內容只要表示茲就鈞院諭示提出證據清單如下:1、人證部份:○○○,地址:○○○,待證事項:。。(說明為何要傳此人為證人)。2、物證部份:(1)、什麼物。。,待證事項:。。(說明為何要提出此物證)。(2)、什麼書證。。 ,待證事項:。。。(說明為何要提出此書證)。
四、書證與物證列在一起亦可。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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