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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官司


彭OO 發問於 2012-05-16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我是一位珠寶加工業者.我接到一位A小姐的案子,第一次在對方家中收取六件要翻新製作的珠寶並開立收據,經過報價A小姐覺得金額超出預算希望歸還四件,只製作兩件,三天後我到A小姐家中歸還四件珠寶並開立收據,另外製作兩件收取一千元訂金.七天後A小姐打電話來告知我當初少拿一件給他,希望我歸還.問題是歸還當天也都簽收收據並且清點,交貨地點時間在光線充足的A小姐公司會客室,清點無誤才有可離離開,後來經過一番討論,A小姐堅決否認她有收到任何我所開立的收據也一口咬定我物品沒有歸還,A小姐約我到警察局拿取另外兩件已經製作完成的珠寶,沒想到在警局她一拿到就戴在手上不還,我在警察面前要求她簽下收取收據她也不簽~並當天報案告我侵占,以下兩件事請教,一,我有簽收單據,(上面都有她的簽名跟日期)是否可以告她誣告?二,我該如何拿回應有的工資?寄存證信函或者是如何走民事訴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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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誣告是指明知他人無犯罪,而故意要讓他人受刑事追訴。
若對方明知您已歸還珠寶,卻仍然提告,即可能觸犯誣告罪。
相反的,若對方沒有收到珠寶,而懷疑您當初未歸還,則在合理懷疑情況下,即使您確實沒有侵占珠寶,法院通常也不會認為對方是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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