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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敬請詳解,謝謝!


Anonymous 發問於 2012-04-02 | 台北 |

Q: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權利種類:抵押權
登記日期:民國075年9月23日
權利人:彰化銀行。。。
存續時間:自075年9月15日至105年9月15日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9000000元


Q1:
昨日101年4月2日經查某一房子的建物謄本如上
這是指此房子目前仍有貸款?
這是指自從075年迄今未變更設定嗎?


Q2:
但賣方即房屋所有權人稱,此房子十年前早已清償所有貸款
錢全數給了銀行,但沒有塗消當時貸款的資料
是為了假如以後要貸款,可免繳手續費,甚可以貸款更高金額
說真的,不懂銀行程序,上述有何不妥?敬請詳解,謝謝!



Q3: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900萬
但賣方稱當時僅貸款700萬
這900萬與700萬之關係為何?抱歉!因沒借過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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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親愛的訪客您好:
關於該建物上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
所生之權利為限。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債務人或抵押人得請求抵押權人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並得就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登記。但不得逾原約定最高限額之範圍。
簡單來說,最高限額抵押權一開始是規定了一個債權人可以行使抵押權的「上限」,但實際上借錢的數字通常沒有那麼多(尤其是向銀行借款,最高限額抵押權的金額一定會訂得比較高)。
從本件來看,照賣方的說法,銀行當時設定的「上限」是900萬,但先前貸款的金額實際上是700萬,而且已經還清。要確定是否仍有貸款存在,也就是實際上目前所剩下的借款金額,建議由債務人或你們的代書打電話向銀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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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珩法律
溫令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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