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原來的工作因組織改造而取消原有職位, 公司建議我自行至其他部門尋求是否有適合的職務可以調動.
但因目前所有的工作機會都須調任美國至少二年, 家庭因素無法接受,
如果因此必須離開公司, 請問這種情況是否可以領取資遣費?
謝謝。
A: 根據行政院勞委會所公佈的調動五大原則,資方只要符合下列原則,勞工即不可拒絕,勞工如拒絕接受就只能辭職而不能要求資遣1.基於企業經營所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4.調動後工作性質為其體能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所詢案情所涉應為上述原則第五點,基本上如調職美國,對於勞工而言確實太遠,同時也涉及勞動條件之變更,因此,勞工應可拒絕調職,至於可否領取資遣費,則仍須視公司最後決定而定。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