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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後違約


林 發問於 2012-02-10 | 台北 |

Q: 和解後違約
某甲以投資為由邀本人入股50萬元,卻未成立公司,本人以涉嫌詐欺刑案提告,經地檢署偵查後移地區調解事務委員會協調和解成立,每月還款5萬元,分10個月償還,並由地檢署簽結在案。惟某甲償還2個月後即不再匯款,電話亦失效,找不到其人。請問 本人是否應再提告刑事涉嫌詐欺?本人如何索回未還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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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卿

律師

思沛德法律事務所

A:  刑事詐欺告訴後,經檢察官移送調解委員會,並達成調解,調解委員會製作之調解筆錄經送法院核定後,具有跟判決相同之效力,也就是具有強制執行之效力,某甲清償二個月後不再清償,建議你可持調解筆錄向國稅局調閱某甲之財產資料,然後聲請強制執行。原本刑事詐欺案件因已簽結,應無法再提起詐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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