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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定


張OO 發問於 2012-02-02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最近在談離婚 因是我主動提及 所以對方父親提到要保障他女兒所以要把房子過戶給女方與一筆現金

目前我們為兩個人 沒有子女 女方有穩定的收入 且女方父親用女方名義購買幾棟房產

女方父親所要求過戶的房子是婚前購買 貸款都由我在繳納 目前仍有房貸 想請問這樣的做法是否會成立? 另外,若此為離婚條件之下,房子過戶給女方,貸款部分是否也一併轉過去或是仍然有男方繳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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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張先生惠鑒:

關於離婚的財產分配,如果夫妻之間有所協議,在契約自由的原則下就會以協議的內容為主。但如果協議不成的話,依照法律的規定,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要對半分,也就是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概念。
所謂的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以雙方於結婚之後所增加的財產,在離婚那天還存在的部分,扣掉結婚當中所負的債務之後除以二,一人一半。不過婚後財產並不包括贈與或繼承所得來的財產。
依 台端所詢,婚前購買的房子在法律上當然不需要拿來分。而女方如果主張名下的房子是父親用女兒的名義所購買的,反而必須要負舉證責任,否則婚後增加的房子反而可能會被計算入婚後財產的範圍。
當然,如果單純的是談離婚的條件,以婚前買的房子過戶給女方當然也可以,不過以本律師淺見,自然建議一併協談轉貸對 台端較為公平。
令珩法律
溫令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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