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2011.11.7向台南地檢署申告台南市立醫院(○○醫院)方醫師業務過失殺人(謀財害命)及偽造重罪、並陳述2011.10.19-20案發事實:我父親病歷原本免開刀心臟節律器(具同意書-法庭物證)、沒同意卻改心導管支架手術(沒具同意書)而喪命、但原始病歷仍自行保留-法庭物證。案發醫院偽造病歷謊稱死者家屬同意心導管支架手術、台南地檢署會起訴方醫師?請律師回覆、謝謝。
律師
A:
[quote:9f7472255c="吳"]律師您好:我2011.11.7向台南地檢署申告台南市立醫院(○○醫院)方醫師業務過失殺人(謀財害命)及偽造重罪、並陳述2011.10.19-20案發事實:我父親病歷原本免開刀心臟節律器(具同意書-法庭物證)、沒同意卻改心導管支架手術(沒具同意書)而喪命、但原始病歷仍自行保留-法庭物證。案發醫院偽造病歷謊稱死者家屬同意心導管支架手術、台南地檢署會起訴方醫師?請律師回覆、謝謝。[/quote:9f7472255c]
吳先生/小姐:,您好:
目前醫療法相關規定醫院或醫師在病人進行手術前,均應先善盡說明或告知義務並經病人同意後,始可進行醫療手術行為。依案述事實,倘確實未曾簽署過心導管支架手術之同意書,可建議先向市政府衛生局申訴,並先行向醫院自費申請病歷及病歷中文摘要,且由醫院之主管機關前往醫院先行調查有無病歷竄改的事實以保全證據。至於醫師部分是否會經起訴,還是需要先行査清楚上述所言的病歷資料(含已簽署手術同意書的具體記載內容,當初所簽心臟節律器手術同意書的詳細過程等),才能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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