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4年8個月前向朋友介紹的金主買了房子.當裝潢時發現天花板的混凝土有撥落鋼筋外漏.金主聲稱之前不知道房子有問題.但經由我通知.金主找了土木師修理天花板.並說是以前頂樓漏水導致.只需水泥加海菜粉敷上即可.(因我是5樓公寓有加蓋6樓鐵皮屋).因日前住戶要修水塔請了結構師來看才知是海砂屋也請結構師做海砂屋鑑定.確認是海砂屋了.但當初屋主是女婿的.代簽名的是岳父.作主是岳母.岳父已去世.女兒和女婿也離婚了.現在要怎麼辦?買屋從頭到尾屋主沒出現過.所以現不知道如何是好?
A:
您好:
一、依您所提問題及描述事實(有模糊之處),初擬意見如後,俾供參酌:
二、關於買賣房產糾紛,買方可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首應確定者,賣方究竟是誰?你可透過合約書賣方欄位,找到出賣人,因為賣方,依照民法之規定
, 就房產之瑕疵要負責任,詳言之,買方可主張解約(前提:非顯失公平)、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參
考民法第359-364)。
三、應提醒者,行使上開權利,有一定期間,依民法規定買方若於通知有瑕疵後6個月不行使或房屋之
交付後逾5年者,則有失權問題。
四、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台端仍須考量和諧及台端最佳利益等,作最適抉擇。
參考法規:
民法359-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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