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債權議題


沈OO 發問於 2011-10-02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下列問題懇請解惑:

甲君分別經營兩家公司(簡稱A公司 及B 公司), A公司積欠債權人貨款不還, 且名下也早已脫產, 因此無法查扣財產, 但甲君在生意往來中曾用B公司的支票付款給債權人, 因此在法律上債權人可否要求甲君提出A/B兩家公司的關係及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

謝謝!

瀏覽人數:2005
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如果只是要求對方提出財產,當然是可以的,但因為沒有強制性,所以對方也可以拒絕的。
至於強制執行,則一定要在進入程序前就取得法院的執行名義,所以,債務人到底是誰?一定是債權人在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之前就要以書面加以特定,才可能經過法院以支付命令或確定判決先行確認,不可能在進入執行程序才由債權人自己選擇。也就是說,債權人在提出聲請或起訴之前,就得提出證明,證明向債權人進貨的是誰?而不能任選其一。
但一經特定並取得執行名義之後,在強制執行程序,就可以聲請執行處,命債務人陳報財產情形了。

林達傑律師

參考法條:
強制執行法20條:「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
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
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
債務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執行債務。
債務人未依前項命令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其非不能報告財產狀況
者,不得為之。」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