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車貸繳了幾期後就沒繳,車子被當鋪拍賣掉了!!
然後當鋪以讓渡的方式售出,因為無法過戶
只有買賣讓渡書、原車主身分證影本、行照、流當正本、原車牌2面.
小弟購入後
聽朋友與業者說不能以原來的車牌上路
因為此車有欠銀行錢所以會被銀行拖回
需要找一部同廠牌但年份較久的子車車牌來懸掛
很多人都說被警察抓到只罰<懸掛他車車牌>
罰金3600,但真的沒有偽造文書的刑責嗎?
只有違規絕對沒有違法嗎?
A:
曾先生:您好!以他車車牌懸掛使用,因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十二條 (舊) 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屬於刑法第
二百十二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該車牌原本只特許甲車使用,您如拿來乙車使用,等於行使偽造乙車的特許證一樣,參照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6085號判決有可能觸犯行使偽造特許證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此不可冒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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