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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


林OO 發問於 2011-08-26 | 屏東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男方與女方的離婚協議書有效期限是十五年對吧

那因為現在已經是第七年了
而當初離婚協議書上說好要給女方的房子 也就正是現在女方及兩個小孩住的這棟房子
卻一直遲遲沒有過戶

而家境其實不富裕的女方帶著兩個小孩整天工作已經夠辛苦了
但真的不知道要花多少時間多少錢才可以對簿公堂要回當初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的房子
那該怎麼辦才好

而如果說等孩子畢業之後再來打官司
那在這場官司中如果不幸時間超過十五年了
年限是以官司開始的時間當界定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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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離婚協議書本身並無時效問題,時效是在請求權本身,若不想現在進行訴訟,可以上列法條規定方式中斷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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