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八年前離婚
兩個小孩都跟著媽媽
一起住在一間自有公寓裡
可是當時公寓是用爸爸的名字買的
而協約書上有標明
離婚後的房子所有權歸女方
且男方必須繼續負擔房屋貸款
幾年後 房子卻接二連三被貼上查封通知
原因是借貸人 也就是男方
跟不同的銀行借錢不還於是房子遭查封拍賣
雖然一直以來都是以房子有第三人居住告知法院
但不懂得是為什麼房子的所有權歸女方卻依舊會被男方拿去抵押?
還有 要順便請問 私下擬訂的契約怎樣算是合法可行 而在幾年之後沒辦理法律手續的情況下會失效?
謝謝
律師
A:
您好:
茲依據您的提問,分別回答如下:
1、因為不動產是以登記名義,作為判斷所有權到底是何人所有的依據,所以,雖然您的父母私下約定房屋歸母親
所有,但只要沒有把不動產所有權人的名義變更為母親所有,在法律上,該房屋的所有權人當然還是會被認定
為父親所有,這也就是為什麼父親還是可以拿房子去作抵押設定貸款借錢的原因。
2、私下擬訂的契約,只要確實經由雙方簽名或蓋章,而且約定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也沒有違反
公序良俗的話,契約就算是有效成立。但以本件而言,你父母就該房子的約定雖然有效,但因為不動產權利變
更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所以在你父親同意辦理變更,或是經法院判決移轉之前,該房屋所有權仍然是您父親
所有。
3、以本例而言,請求權的時效應該是以15年計算,所以,只要您母親想要爭取這個權利,就應該儘速要求父親
配合過戶,如果您父親拒絕的話,也應該由您母親儘早向法院訴請您父親將房屋移轉登記為母親所有才是正本
清源之道。
林達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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