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本人經營一間公司,因故於今年4月中向友人借款新台幣900萬元整,因對方要求要開立公司本票一張作為借款擔保。事後,本人已於今年4月底還款給對方,並要求對方收到款項後需歸還本票,但對方一直藉故遲遲未歸還那張公司本票。想請教律師以下幾個問題:
1. 開立的那張公司本票只有蓋公司大小章,並無本人(本人為負責人)親筆簽名,是否仍具法律效用?
2. 如那張公司本票具法律效用的話, 我該如何防範對方利用那張本票來跟我要求歸還我已經歸還的900萬新台幣?
補充:當初對方借款給我時是用公司戶頭轉帳至本人擔任負責人之公司戶頭,本人還款時抑是由本人擔任負責人之公司戶頭匯款至對方當初借款時匯款的的公司戶頭,但因當初借款時當作借款擔保的公司本票之指定人是他個人,並不是公司,是否有任何影響?
以上
鄭先生
A:
您好:
一、如果已經返還借款,就該清償的證據應加以保存,例是開票或是匯款等資料。
二、既然已經返還借款,原始的擔保本票憑就應該交還予債務人。在債權人拒絕交還的情形,最請請債權人開立清償證明書或是切結書,證明已經還款,並表示原本交付之本票作廢。
三、如果債務人不願開立清償證明書等,可寄發存證信函予債權人說明已經清償之事實,並要求返還本票,若未返還本票則應予作廢等語。
四、該本票蓋章就有效力,不一定要親筆簽名,也就是說簽名與蓋章是同樣的效力。
五、總之,有關清償的證據,一定要保存好,免得同一債務被重複追討。
供予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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