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由於我方購屋後(2年多)出現下雨時水溝排水不良致淹水,請水電行查看發現是他方設計水溝線路不良,幾經
跟他方、並依民法第356條、365條反應,最後他方公司要求我方簽立如下切結書,此內容是否合理?沒問
題?萬一日後還是有問題是否還能請他方負責?謝謝您!
立切結書人:000(下稱甲方),
對於00縣00市00路00號三戶房屋,共同增設後方排水施工;00
公司(下稱乙方)對此工程施工補貼貳萬元予甲方三戶自行雇工施作
,[color=Red:84b333e3d2]甲方日後不得藉以再向乙方要求費用及對乙方主張任何權利[/color:84b333e3d2]、費
用收取由三戶共同委託000向乙方收取貳萬元,此致
00公司
甲方:
00戶:
身分證字號:
住址:
00戶:
身分證字號:
地址:
00戶:
身分證字號: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謝謝律師
律師
A:
您好:
依切結書內容,確有使你們預先拋棄其餘請求的意思,也就是說,對方只願依照切結書所載之金額與你們和解,並由你們自行僱工修繕。因此,日後修繕金額超過,或是一次修繕無法修好,都將因為該切結書的內容,以致讓你無法再對他們請求賠償。
所以,建議修改切結書內容,或保留日後另有其他損害,仍然可以對他們請求的權利。但最重要的是應該委請具有水電專業的第三人先進行鑑定及估價,才能決定上開金額是否過低?又是否可能完全修繕,不會有其他後遺症。
林達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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