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於實體店面及網路上有從事遊戲點數及虛擬商品販售等行為!
日前於國內著名討論版發表文章,卻被網路上之不明人士惡意抹黑,
與刑法明令禁止之影響電磁紀錄之程式利益共享,
抹黑者其內容如下:
一定是你在搶掛狗的怪
不然就是掛在那撿他打的東西
還好意思來這PO文咧!!
他在跟外掛分享利益.等同於外掛.還好意思來這分享.搞不好.他是直接開掛在搶掛吧?
由於是在本人所發表之文章底下進行回應所以以上指控確實是針對本人的!
而且該名網友完全沒有本人使用程式之相關事証 皆是 使用 天馬行空的想像進行指控!
本人經營實體店面已經三年有餘,
於該遊戲當中也已經有五年以上資歷!完全沒有使用過刑法所規定之不法程式!
本人曾嘗試友善的請他撤文處理!但是屢次溝通無效!
想請問 『搞不好.他是直接開掛』這句話雖然明確指出本人使用程式 但是前面有一句"搞不好"
這樣的 行文方式 是否能夠躲過法律條文之規定?
另外想請問該網友發文的方式能夠使用法律的方式請他移除嗎?
畢竟對於本人網路上之聲譽已有顯著的負面影響!
再次感謝律師!
律師
A:
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定有明文。是如 台端認為抹黑者之言論已致使「本人網路上之聲譽已有顯著的負面影響」情形,自可依法對該抹黑者提出誹謗罪之刑事告訴。
另所謂「搞不好.他是直接開掛」等語,這樣的行文方式不一定能夠躲過上開法律條文之規定,惟仍應由承辦之偵查機關依法認定抹黑者是否符合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另關於「該網友發文的方式能夠使用法律的方式請他移除嗎?」乙節,除了依法提出訴訟,請求抹黑者移除發文或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外,台端似亦可發文給網管單位,請其依網站所訂之「政策」或「服務條款」處理,移除不當之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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