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之前有跟您提到在內湖區瑞光路及基湖路口,發生車禍的事件,目前初步裁決已經下來,我方(汽車)收到罰單(左轉車未讓直行車先走$900+肇事讓對方受傷$0),而對方(機車)則是酒駕(已在當場舉發).
我方車子修車費約3萬9千多,有找過對方談,我並沒有要他理賠全部(必竟他已經8X多歲),至少多少部分負擔,但對方堅持不理賠,說真的這件事已經困擾好久,車子是新車,但當初還來不及保全險只保了強制險,因對方輕微差傷,所以我有幫他到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我想請問該怎麼處理後續流程會比較好?
謝謝您!
律師
A:
按「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54條定有明文,故刑法毀損罪只罰故意,不罰過失。而發生車禍通常都是過失,並非故意,則 台端恐難對他方提出毀損罪之刑事告訴。
另依題述,台端似未受傷,則 台端亦應無法對他方提出傷害罪之刑事告訴。
稽上,本件與刑事訴訟程序似無關連,則 台端應只可提出民事訴訟或聲請調解(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以向對方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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