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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不承認


賴OO 發問於 2011-06-22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二房東收到終止契約存證信函後,回函其並未將房屋轉租出去  ,我無權提前解約!但我有房客簽名的同意房屋使用至七月底 ,二房東卻執意要到契約到期日(11/19)才交屋 ,請問是否還要回存證信,或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才能提前如期(7/31)收回房屋呢?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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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台端需有上列強制執行名義方得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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