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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契約


賴OO 發問於 2011-06-15 | 台北 |

Q: 與房客簽三年約,100年11/19到期,6/10發現對方居然將租屋隔間分租,違反當時在法院公證契約第五條,今已寫存證信函要求終止契約,對方卻要我給補償金,如果要去告也沒用,她的房客都用她的名義報稅,她決不承認她有租別人,請問是去告她,或等租約到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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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如果承租人確有違反租賃契約第五條規定,而出租人得終止租約,系爭租賃關係即歸於終止。
二、至於承租人主張她分租的房客都用她的名義去報稅,因此查不到等語,均屬證據問題。換言之,她有分租或轉租的事實,承租人是說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您只要再加強搜集證據,一定不難證明有轉租的事實。因此,如您所述內容,應該是承租人違約,您得依法終止租賃關係。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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