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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辦外勞的契約


廖OO 發問於 2011-05-20 | 台北 |

Q: 仲介公司以免費申辦為餌,要我公司辦外勞。
過程中,仲介屢屢發生誠信問題。我公司因而解約...
例如,仲介說我另一個工廠,絕對可以申請臨時廠登執照,結果政府不予許可...!與仲介說法不符!!
這也算跟仲介之契約約定。

但是,仲介公司以我公司解約,提告求償45名外勞薪資兩個月。
共計台幣一百多萬元。

1.仲介既然免費,理應承擔風險,要我們賠償,是否合理?
2.45名外勞,是可申請名額,申請名額不代表我公司一定要用那麼多人,何況,申請
手續尚未完成。
仲介把45名,當成預期利益損失,是否合理。
若不合理,引用抗辯法條是??

3.訴訟律師是否應該找民法嫻熟的律師,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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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首先,應確認雙方成立的的是有償的委任契約或是無償的委任契約,依題意所述,既然是免費代辦,似乎是無償的委任契約關係。若屬無償委任關係,居間者即仲介就不能請求費用自明。
二、依是依常理,業者作生意就是要營利,因此在何種情形下,仲介可能請求到費用,應該在雙方的契約有約定,這部份應該看雙方書面文字的解釋。
三、所謂預期利益,是指損害賠償責任構成後,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可是如前所述,必須有損害賠責任構成,才會去討論這部份的事情。在本例,如果是對方違約,貴公司本來就有權解除或終止契約,就無損害之問題。更何況,如您所述,如果雙方只是約定代辦可申請名額,沒有約定一定要在多久期間內容,使用名額,亦無違約的問題。不過,最重要的,還是應仔細審酌仲介之具體違反雙方約定之處,並且應保存可能之證據,作為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的實質依據,併於對方可能提出訴訟後,為有利之抗辯。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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