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工廠與人力仲介公司簽訂委任契約
由於仲介在契約服務期間,違反就業服務法,向外勞超收費用...
在立約業務招攬時,向本廠以不實訴求說:跟其簽約,可以讓本廠可以新增加9名外勞....
結果勞委會回覆:我廠是無法增加新的名額....仲介顯有誠信問題
契約規範需於90日前提出解約,但是我廠即時提出...
仲介提出損害賠償,以【外勞薪資兩個月】請求三十萬賠償
契約有寫【雙方可隨時終止契約】但就解約,如有造成仲介方損失,要負賠償責任...
但是如何賠償沒有寫,仲介遂以【外勞薪資兩個月】請求三十萬賠償,
契約也寫【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另方免賠】
仲介違法向外勞超收仲介費用,又以不實廣告違反誠信
請教大律師,我是否該賠?
又照此描述內容,我該以哪個法條,對仲介提出抗辯對抗?
謝謝
A:
林先生:
非僅法律條文,拘束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往往是契約條款,是若貴公司認為依契約條款約定係因可歸責於仲介公司的事由致必須解約,因雙方目前尚未涉訟,建議貴公司先行蒐集仲介公司違反契約的事證或證人,以利將來訴訟上舉證,以上回答,謹供參考.
陳欣佑律師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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