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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執行


李OO 發問於 2011-05-13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日前公司一員工在路上遭搶奪,該人已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且判決確定(該被告目前被羈押中)。該員工於開刑事庭時遞出附帶民事訴訟狀,該附民部分後被刑事庭轉民事庭,民事庭法官已於前幾天於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文中提到「本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請問:
1.此為何意?
2.對於該員工想對此被告請求給付,將如何處理?有何程序?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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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提出民事訴訟之目的,就是希望法院判決勝訴。例如判決被告應給付一百萬元,被告不還錢,就拿這個勝訴判決去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債務人的財產,然後換得金錢清償債務。但是判決,若被告不服上訴,則第一審的判決就不是確定判決,就不能真正的強制執行。因此,在民事訴訟的設計,有所謂「假執行」,第一審判決原告勝訴,就可以去強制執行,不用等到判決確定,因為可能被告上訴第二審,所以這樣的強制執行只是暫時性的,所以「假執行」,就是「暫時性的強制執行」,若萬一被告勝訴,則前面的原告勝訴判決就被推翻,就不能強制執行了。因此,假執行,就把它理解可以暫時去強制執行被告的財產即可。
二、既然已提出附帶民事賠償,取得勝訴判決後,再查明被告之財產,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告的財產取償。如果被告沒有財產,可在刑事庭開庭時,向法院說明,如果被告不願意和解,就請法院判處重刑,以此取得與被告和解賠償的優勢。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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