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227 條(未成年人)之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1 條 (減刑或免刑):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我去查的結果屬於這樣 ..
但女方已經滿16歲了(實歲)
我不論字面翻幾次還是沒看到16歲以上有罪的 ..
可以麻煩律師幫不懂法律的小弟我多解釋一番嗎 .. ?
(再重覆一次,我滿18,我女友滿16)
謝謝您
律師
A:
[quote:c63a465d2a="陳立士"]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227 條(未成年人)之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1 條 (減刑或免刑):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我去查的結果屬於這樣 ..
但女方已經滿16歲了(實歲)
我不論字面翻幾次還是沒看到16歲以上有罪的 ..
可以麻煩律師幫不懂法律的小弟我多解釋一番嗎 .. ?
(再重覆一次,我滿18,我女友滿16)
謝謝您[/quote:c63a465d2a]
您好:
你引用上揭法條無誤,惟如涉及性交易行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又如涉及和誘行為,刑法第24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第1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另如為略誘行為,刑法第24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鴻宇法律事務所
蕭嘉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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