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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3條第二項


Anonymous 發問於 2011-03-21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公司董事因財報不實導致公司股價下跌,公司股東可否依公司法第23條第二項請求賠償?而對內及對外又有什麼責任?

謝謝律師撥冗回覆

瀏覽人數:4037

A:  您好:
依提問內容,該公司似屬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以下謹以此作為基礎簡要回覆。
一、公司股東可否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向公司求償,目前實務及學說有爭論,實務上曾出現肯定見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金字第3號判決),謹提出供作參考。
二、公司董事因財報不實導致公司股價下跌,董事之責任:
(一)對內責任
1、依公司法第231條但書、第23條第1項規定,董事應編造財務報表若有不法行為者,公司視狀況得對之請求損害賠償。
2、依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規定,公司與董事屬於民法之委任關係,因此公司得依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對董事請求損害賠償。
(二)對外責任
1、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2、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規定,有價證券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對於有價證券持有人所受之損害,發行人及其負責人應負賠償責任。
茲簡答如上,願上帝與您同在!
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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