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於100/2/1日向前公司提出離職申請,離職日期為100/2/7,但前公司未經本人同意卻私自將本人離職日期竄改為100/1/31,並將本人之勞健保停保,相對的本人100/2/1至100/2/7之勞健保屬於中斷之情況,且這7天之薪資亦無計算!!本人於100/2/8即至目前的公司上班後才發現有此情況,此舉是否構成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我該如何做??此案件屬刑事還是民事案件??
A:
您好:
刑法第二一○條有關變造私文書的要件,乃指無權變更文書內容之人,未經有權人之同意而更動文書內容,而足以生損害他人,即構成變造私文書之罪。因此,就本件申請日期、離職日期部份,前公司若無權更動,則可能涉及變造之要件,若前公司有更動之權利,則非屬變造。其次,假若構成變造文書罪,刑事部份有刑責,民事部份亦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有損害賠償之民事責任。供予參考,謝謝!
A: 您製作之文書具有刑法之文書性質,且未經 您授權不得任何變造,且內容變更足以影響您的權利,因此成立變造私文書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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