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法律先進,
不好意思,敘述較長尚祈見諒,小弟公司是屬於機械設備的經銷零售商,去年接獲一業者購買設備的訂單,因未曾與該公司合作過,故於訂購單上有註明首次合作需以現金交易之條件,買方表明所採購之設備為公家機關之工程所需他為本案得標廠商之分包業者,因金額較大故希望在付款條件上能有較大彈性,因此口頭約定付款方式,由買方直接將本公司所傳之報價單原付款方式由首次合作現金交易畫掉改為所約定之訂金20%交貨款70%驗收款10%,且註明一個月後視同驗收,並由買方蓋章回傳視為訂單,除前期訂金順利交付外,交貨款也於交貨後拖欠約3個月不斷催促才支付,剩下驗收款之10%買方堅持以業主未驗收及本產品之10%視為保固金為由不願支付如本公司堅持收此尾款買方要求公司開公司本票作為質押保固,但公司當初已經依買方需求開立相關原廠保固證明文件,且本公司所銷售之設備僅為整體機械組件之一環,與該案驗收無關,當初為求順利收款也多次無償協助處理與公司設備無關之問題,買方拖欠至今已經超過半年,對此事一直非常苦惱,不知該如何處哩,還望各位法律先進能夠提供一些建議,供小弟參考,謝謝!
A:
您好:
依據來文所示,對方公司業已於訂單蓋章同意一個月後視同驗收,故若該筆貨款已交貨,且已超過一個月,則貴司業已達到可以請款的條件,至於對方與業主間之約定為何則與貴司無直接關連,故建議貴司可以直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應予付款,若仍無效果,只得透過訴訟請求了.
郭瑋萍律師
022740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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