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經由朋友(名義負責人)介紹成為一家公司股東,公司登記我們為董事及股東,股份佔公司的十分之五,我也承擔了公司董事應負的責任(公司向銀行借款,要求我背書),後來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對我們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我們是人頭股東,將我們的股份要回.(我當初有匯入股金,只是股金比較晚匯入,而實際負責人匯入款較我們的更早).現法院判定實際負責人擁有所有的股份,我們的股金為借公司的錢,非為股金,判我們為人頭股東.
現今我們失去了股份,匯入的股金也要不回來(因為實際負責人拿到股份後,就馬上將公司停業變賣),請問我該怎麼辦,該向誰要回這筆股款?是向我朋友要,還是向實際負責人要?
A:
江先生您好:
若該公司辦理停業但未經清算程序,您借貸公司的資金,或有可能透過訴訟令公司實際負責人與股東或董事個人償還,然若前述人等名下已無資產,縱使拿到勝訴判決亦有無從追償之問題.
陳欣佑律師2011/03/08
A:
江先生您好:
該筆資金若是借貸予公司的,請求返還的對象是該公司本身。若您是被詐欺而投入該筆資金的話,可向實施詐欺之對象(作為名義負責人之朋友、實際負責人或二人同謀)依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財產上及精神上損害賠償,惟應注意2年時效的問題,謹補充意見,願上帝祝福您!
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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