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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員工賠錢,我們只能承受嗎?


游OO 發問於 2005-10-21 | | 醫藥農牧業

Q: 律師您好:
對不起,打擾了.有個問題想請教:我先生工作於一家還滿大的紙業公司, 擔任的是銷售部的業務員,薪資方式為底薪再加上績效,若有事故, 也要參與賠償,即使是工廠的部份將貨品做錯,還是內勤小姐開錯定單,或是客戶倒帳,一律都可以怪到業務身上( 因為客戶是自己的,自己就要注意----公司主管講的), 所以賠錢的次數也不少,我先生的態度一直是無奈的接受。因為他說,公司本來就規定這樣,不然你可以走人......!但是, 好幾萬.好幾萬的賠(雖然公司有讓我們分期),每天辛苦的工作好像是為了還債,每個月近3百萬的業績,本來可以有5萬多的薪資,卻只能實拿4萬多, 業績差的話連4萬都沒有,像最近的一筆賠款,30多萬的事故,自己就要賠6萬,為什麼替公司賺的比例跟賠的差這麼多,長期來的壓力真的很大.....(無時無刻的電話,即使晚上.假日.半夜.吃個飯也常常無法好好的吃.每次颱風天放假,也要回公司防颱,真不曉得若是因為公司這樣的要求,發生什麼意外,他們賠償嗎?) 想請教您,就算是公司的規定,我們勞方也只能這樣承受嗎?若是離職,我們也只能兩手空空的走嗎?謝謝您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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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一般來說,員工是受僱於公司所,以公司之虧損並不應該由員工來承擔 ,但是如果員工在執行職務時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公司損失,公司即可要求該員工賠償,來信所述之狀況並未完整陳述公司扣款或請求賠償之理由,因此,無法判斷公司之主張是否確實有理由。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並不能以公司規定何種情形應由員工賠償即要求員工賠償,必須以該員工在執行職務確實故意過失造成公司損害才可請求。
另外依據勞基法規定,遭公司以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為理由資遣者,可向公司請求資遣費,換句話說,員工自請離職即不能請求資遣費,但是如果公司由離職金的規定,即可依此項公司請求,所以員工應詳讀公司規定,才可以了解自身的權益為何。

A:  1.薪水是否得以扣減,以及得如何扣減等,應視雙方僱傭契約之約定。
2.自行離職,不得請求資遣費。

匿名

律師

A:  勞基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且實務上一向認為:如勞工因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32567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台勞動二字第62018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台勞動一字第50325號函釋參照) 況依妳所述情形,雇主常以「非可歸責勞工之事由」扣薪,明顯違法。

又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並有違反勞工法令之行為致有損害勞工之虞,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惟依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應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為之);又勞工依勞動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得準用同法第17條請求資遣費。如欲離職,建議發函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同時請求資遣費。

本律師曾承辦類似案件,法院判決公司應返還剋扣之薪資及給付資遣費(台北地院簡易庭93年度北勞簡字第129號)。

另颱風天經中央主關機關規定應放假者,應依勞基法第37條給予休假,惟雇主如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得依同法第40條停止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且應於事後24小時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此外,勞工於颱風天到公司工作,工作中發生意外仍屬職業災害,不因主管機關規定當天應放假而有異,雇主就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或傷害,應依勞基法第59條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1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同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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