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有些問題想請您幫忙解答.謝謝!! 前年(98年)製作三組模具交給客戶.年底12月在台中試模.但是試出的成品有問題.客戶未及時告知修改模具.而是將有問題的成品以其他加工方式克服問題.並且賣給他的客戶. 99年2月才說模具有問題.之後未將模具運送給我們修改.直到99年6月向客戶申請款項.客戶一直說模具修改ok才付款. 我們多次請客戶運送模具給我們. 甚至告訴他在99年1月未將模具交給我們.將視同模具OK向他請款. 直到現在100年2月了客戶都沒送來. 以此藉口拖延付款. 我已寄存証信函給客戶. 他以模具不良拒絕支付 想請問法律條文是否有規定.像這樣物品交付賣方有無時間限制? 我可以用法律方式來要回我的貨款嗎? 謝謝
A:
李小姐:
買受人受領模具後,負有從速檢查的義務,一發現模具有瑕疵,應該立即通知貴公司修復且模具在客戶端,所以客戶負有交付模具協力義務,貴公司才能依法修復,是若客戶歷經2年仍片面拒絕交付模具與貨款,確令人起疑客戶刻意拒絕給付貨款或是自己人為操作不當毀損模具,建議貴公司訴請客戶給付貨款,以明真相.
陳欣佑律師201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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