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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判決


吳OO 發問於 2011-01-15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主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其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行判決如下:

A因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罪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加被告A於本院中之自白及和解書一份為證據外,其餘引用起訴書。

二、核被告A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傷害致重傷罪。被告肇事後,於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停留現場向前來處理之警員坦承…(略),合於自首之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刑,審酌被告騎車肇事之坦認犯行第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其因一時疏失罹此刑責,然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等人達成和解,其經此偵審教訓後,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末按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得撤回告訴之人,以有告訴權並實行告訴之人為限,代行告訴人並不包括在內,故代行告訴人固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惟因其係代行告訴之人,無撤回告訴之權限,自不生撤回之效力,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修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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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判決書完整主文
請問一下
緩刑被告須知裡的

3.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這點我們還要賠嗎?因為我們有付二十五萬的和解費了...


除了緩刑兩年,我們還要做什麼寫悔過書之類的嗎?


再來就是判決書上有寫到,沒有撤銷到告訴,我們會怎樣嗎?

還是已經轉為公訴,怎樣也沒辦法撤銷了嗎?

這個公訴的判決我們接受了,但就是怕對方因為沒撤銷到前告訴

在對我們提起告訴…


不好意思,麻煩各位律師大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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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您所述事實,本件已經法院判決「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罪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以不能撤回告訴。
二、判決主文沒有說要寫悔過書或其他條件,因此,只要判決確定二年內不要再犯罪,就不會有其他問題。
三、已經和解了,所以民事上責任已盡,刑事上部份,判緩刑沒有附帶條件,所以不用再賠償或給付金錢予國庫。
四、原則上,收獲該簡易判決後,您與被害人均不上訴,判決確定後,應該就可以回復平靜的生活!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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